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62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4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红棉路***园艺立方大厦8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93743E。
法定代表人田东京。
担保人***,男,汉族,1993年2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德政路龙福一村综合楼三楼,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支付丧葬补助金50088元(人民币,下同);二、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报告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或按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依法报告财产。经查证,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冻结被执行人在招商××××0307账号,冻结限额798094元(截至2020年5月18日实际冻结375784.84元),期限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B×××××车辆,期限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19日。
2020年5月2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其已申请再审,请求暂缓执行并先行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账号的冻结,另提供案外人***在招商××××0022账号内存款800000元作担保。经释明,担保人***对上述担保行为表示确认,并表示该账户内的金额800000元已足额可供冻结,如被执行人在2020年6月22日前未取得再审结果或中止执行裁定,可依法强制扣划担保人个人的账户款项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均无异议。
2020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担保人***在招商××××0022账号,冻结限额800000元(但实际冻结0元),期限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
2020年5月26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担保人对本案的担保,并解除对担保人上述账号的冻结。另外,被执行人口头告知其在招商××××0307账号内的本案冻结已足额。
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98094元。现该款项在扣缴受理费5元、执行费10278元后,余款787811元(含丧葬补助金5008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80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自愿放弃其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求将本案予以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措施及信用惩戒措施。
本院认为,经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实现,本案依法可予执行结案。执行费10278元已依法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
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名下粤B×××××车辆的查封。
三、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商事登记事项变更的限制。
四、解除本案对担保人***在招商银行深圳市分行62×××22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愉乐
审判员 颜 杰
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