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18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红棉路***园亿立方大厦8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93743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94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1.判令鼎盛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50088元(8384×6=50088);2.判令鼎盛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36396×20=727920)。
一审法院判决:一、鼎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丧葬补助金50088元;二、鼎盛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
鼎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鼎盛公司无需支付一审判决确定的款项。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本案二审期间,鼎盛公司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以其未收到涉案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为由主张该工伤认定未生效。案经一、二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粤03行终1716号行政裁定,生效裁定认定:涉案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已于2018年9月29日有效送达,鼎盛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提起行政诉讼已明显超过起诉期限。
本院认为,死者**与鼎盛公司之间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鼎盛公司未为**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死亡视同工伤,现该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鼎盛公司应向**的法定继承人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针对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本院评判如下:
**是否还存在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问题。一审中,***已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为死者**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鼎盛公司对此虽持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其异议不予采纳。
***向一审法院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经核查,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是否遗漏其他应当参加诉讼当事人的问题。根据生效的工伤认定,死者**生前的用人单位为鼎盛公司,故鼎盛公司主张应通知案外人***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配送中心、青山科技园参加本案诉讼,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查,一审基于生效的工伤认定,判令鼎盛公司应向***支付丧葬补助金5008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鼎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张 永 彬
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