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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1108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申请执行人:***,女,1942年7月2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5月1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申请执行人:**,女,2001年5月1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A-1801、A1802、A1803(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3058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红棉路***园亿立方大厦8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93743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国兴大厦8E、8D、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70867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珠城二层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9848A。 法定代表人:串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互诉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57091.1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到各被执行人共计58316.91元,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领取金额为57660.91元并申请结案,本院收取执行费656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656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1108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