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粵03民终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彬海,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四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粵0305民初20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一审起诉请求:无需支付四被上诉人丧葬补助6261.6元,无需支付***、**抚恤金18784.8元,无需支付四被上诉人律师费1820元。 鼎盛公司一审起诉请求:无需支付四被上诉人丧葬补助金5478.9元,无需支付***、**抚恤金16436.7元,无需支四被上诉人律师费1592.5元。 原审判决: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_付***、**抚恤金18784.8元,支付***、***、***、**丧葬补助金6261.6元、律师费1820元;二、鼎盛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抚恤金16436.7元、支付***、***、***、**丧葬补助金5478.9元、律师费1592.5元;三、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抚恤金2348.1元,支付***、***、***、**丧葬补助金782.7元、律师费227.5元;四、第三人深圳市**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抚恤金2348.1元,支付***、***、***、**丧葬补助金782.7元、律师费227.5元;五、驳回***公司、鼎盛公司、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7)粤0305民初20962号民事判决;2、***公司无须支付四被上诉人23508.1元赔偿金;3、四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鼎盛公司上诉请求同***公司。 四被上诉人辩称,第一、请求依法驳回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第二、鼎盛公司之前称***申请不购买养老保险,但是从仲裁到一审、二审鼎盛公司从来没有向法庭提交***不购买的申请,所以该说法是不成立的。 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利、义务都应依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 本院(2017)粤03民终509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四被上诉人才明确知晓,***所工作过的单位均应对四被上诉人无法享受非因公死亡待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四被上诉人申请本案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公司、鼎盛公司有关时效抗辩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鼎盛公司在一审庭审时均确认***是其公司员工,上诉状又陈述不能仅凭《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确认劳动关系,***公司、鼎盛公司在一审、二审表述不一致,也未提交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公司、鼎盛公司主张与***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自2009年12月就业以来,其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均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故***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均应对四被上诉人无法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应按***在各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比例进行分担。对***公司、鼎盛公司主张的分担比例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一审确认***公司、鼎盛公司、升阳公司、盛乎公司支付四被上诉人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公司、鼎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物业命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邢  蓓  华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彭  建  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