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顺昊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天津市顺昊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日新道188号。
负责人:孙大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智鑫。
被执行人:天津市顺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卉康道61号云锦澜锦园19-2-102。
法定代表人:樊翀,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顺昊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4行审32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向被执行人天津市顺昊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
本院已依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黑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3000000.00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0000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振平
审判员  陈风利
审判员  梁 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琛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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