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伟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夏某某硼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财保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伟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夏******。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市夏***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夏***硼***。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伟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夏***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鲁1082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市夏***硼***村民委员会在**市夏庄镇人民政府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账户中的存款至6万元。**市伟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鲁1082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市夏***硼***村民委员会在**市夏庄镇人民政府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账户中的存款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