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财保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伟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夏******。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市夏***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夏***硼***。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伟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夏***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鲁1082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市夏***硼***村民委员会在**市夏庄镇人民政府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账户中的存款至6万元。**市伟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鲁1082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市夏***硼***村民委员会在**市夏庄镇人民政府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账户中的存款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