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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304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1幢618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7楼49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2304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40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于2021年4月23日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故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或解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