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304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1幢618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7楼49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2304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40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于2021年4月23日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故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或解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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