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3047号之一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返还400,000元,并偿付以本金4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1日始至实际清偿日止计算的利息。
审理期间,原告称支付涉案款项系受案外人连森良指令(工程保证金)转款给被告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称系通过案外人***认识被告***,且将涉案款项转给被告***;而两者之间无连接点。本院发现本案涉及人员涉嫌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