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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5710号之一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其书,男。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2,545元,由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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