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5710号之一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其书,男。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2,545元,由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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