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571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其书,男。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157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于2020年11月5日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故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或解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