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8687号之四
原告:广州市富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石楼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大岭村凤珊路**-2。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富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石楼分公司诉被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富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石楼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富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石楼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富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石楼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36元,减半收取71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18元,由原告广州市富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石楼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