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6854号
申请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1幢618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7楼49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40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