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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6854号 申请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1幢618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7楼49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40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