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68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7楼49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1幢618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1685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或解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