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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68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7楼49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1幢618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1685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庭东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或解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