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玻镀膜技术工业有限公司

上海北玻镀膜技术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健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2582号之二 原告:上海北玻镀膜技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光华路328号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健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黑龙江中健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黑龙江健中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巨宝一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北玻镀膜技术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健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沪0117民初1258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中健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0)沪0117民初1258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上海北玻镀膜技术工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被生效裁判驳回,对于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健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7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东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