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瑞拓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格瑞拓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国信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民初2384号
原告:北京格瑞拓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温泉路84号临10号1062。
法定代表人:陈庭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兴,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北京格瑞拓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国信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六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刘福东,董事长。
原告北京格瑞拓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信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格瑞拓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讼立案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亦表示不会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格瑞拓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文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