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北省五矿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674号
原告:北京***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街东路18号-WP442(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湖北省五矿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北路8号4-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五矿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7元,由原告北京***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