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海涛建材有限公司与烟台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海涛建材有限公司与烟台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18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12执162-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海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家疃村。
被执行人烟台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开发区瑞祥街11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牟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加贝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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