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民初5834号之一
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孙伯大街**。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峰,淄博临淄诚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毅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创业园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曲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男,住烟台市开发区福莱山街道海天景苑****,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威海毅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笑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卫建,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琢璘,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牟平开发区瑞祥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宏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林,山东绍元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毅康科技有限公司、威海毅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烟台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51元,由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国 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