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威海毅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烟台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民初583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孙伯大街**。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峰,淄博临淄诚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创业园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曲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男,住烟台市开发区福莱山街道海天景苑****,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威海毅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笑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卫建,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琢璘,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牟平开发区瑞祥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宏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林,山东绍元律师事务律师。

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威海毅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烟台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鲁1002执保1090号执行裁定书,按执行标的额316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威海毅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烟台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国 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