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毅康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某某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毅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烟台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执保109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孙伯大街。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经理。
被执行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曲毅,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毅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王笑丰,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开发区瑞祥街。
法定代表人:王宏祥,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毅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烟台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作出(2019)鲁1002民初5834号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万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旭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