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建(文昌)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

某某(文昌)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琼海市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2民初452号 原告:某某(文昌)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约亭产业园约亭十一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琼海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苏永銮宅六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文昌)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琼海市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某某(文昌)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文昌)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6元,由原告某某(文昌)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