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建(文昌)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

海建(文昌)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海南佳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5民初442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海建(文昌)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约亭产业园约亭十一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5MA5TMFGJ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高级主管。 被申请人:海南佳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孵化楼三楼1001#3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XQG0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海南佳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海建(文昌)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2024)琼9005民初442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海建(文昌)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139173.4元为限的支付。2024年12月24日,海南佳福实业有限公司因已与解除保全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已作出(2024)琼9005民初44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海南佳福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并已依法送达各当事人。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海建(文昌)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收到撤诉裁定后于当日则立即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海建(文昌)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因海南佳福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撤诉、现该撤诉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由申请解除对其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海建(文昌)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139173.4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