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建(文昌)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

澄迈老城神马五金建材商行、海建(文昌)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琼9005民初2465号 原告:澄迈老城神马五金建材商行,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D0YEFY82。 经营者:***,女,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建(文昌)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约亭产业园约亭十一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5MA5TMFGJ0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澄迈老城神马五金建材商行与被告海建(文昌)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澄迈老城神马五金建材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117530.50元货款与逾期付款损失637.60元(计算方式:以117530.50元为基数,从2024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4年12月11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77530.50元货款与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77530.5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一直有交易往来。在2024年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订购各类五金材料,货物总价值为人民币261880.50元。原告已按被告的要求交货,然被告并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经结算,截止至2024年10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7530.5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却迟迟不肯付清款项。原告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按约定提供了货物,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后,原告起诉后被告又有过付款20000元和40000元,故扣除后剩余未付货款77530.5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至2025年7月1日,被告海建(文昌)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澄迈老城神马五金建材商行货款77530.50元;该款项被告海建(文昌)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向原告澄迈老城神马项五金建材商行分期支付,即分别于2025年7月15日前支付30000元、剩余部分于2025年8月15日前清偿完毕。 二、原告澄迈老城神马五金建材商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869.13元,由被告海建(文昌)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提示: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将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