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1523号
原告:时念国,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防火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青城镇广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BXF0P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女,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开发新时代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原告时念国与被告山东**防火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时念国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念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念国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