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舒杰防火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防火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1523号 原告:时念国,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防火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青城镇广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BXF0P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女,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开发新时代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原告时念国与被告山东**防火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时念国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念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念国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