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082民初5553号
原告:杭州汇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YDP23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泰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242510750,,住所地:山东省**市观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赟(系公司员工),男,汉族,工作单位:**华泰汽车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汇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誉公司)与被告**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87,2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7月30日,自2019年7月31日起,以2,287,2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据实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原、被告协商签订《产品开发技术协议》一份,2017年8月25日签订《产品开发合同》一份,2017年10月17日签订《产品开发技术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提供相关数据及标准,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产品工程设计并生产。2017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述协议及合同相配套的《新产品价格协议》一份,约定产品单价、被告货到验收后60天向原告支付货款等。2018年9月28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产品价格作出了相应变更。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产品的设计开发及生产,并依约向被告发送了货物并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签收后,至今未付货款,拖欠货款共计2,287,25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华泰汽车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欠款数额有异议,原告证据中29512044号发票,金额为21,890元,被告方未收到,所以我方认为欠款数额是2,265,365元;逾期付款的利息,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决,但被告现在经营困难,已经停产近三年,无力支付货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原、被告协商签订《产品开发技术协议》一份,2017年8月25日签订《产品开发合同》一份,2017年10月17日签订《产品开发技术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提供相关数据及标准,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产品工程设计并生产。2017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述协议及合同相配套的《新产品价格协议》一份,约定产品单价、被告货到验收后60天向原告支付货款等。2018年9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产品价格作出了相应变更。2019年5月20日前,原告共计给被告出具2,265,36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实际入账。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对于29512044号发票中21,890元本案中不主张。原、被告均同意以2,265,36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违约金。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则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开发技术协议》、《产品开发合同》、《新产品价格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欠付原告货款2,265,365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且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被告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案情及实际情况,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逾期付款利息。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双方均同意自2019年7月20日起算,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汇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65,365元及利息(以2,265,36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14元,由被告**华泰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