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聚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运城市聚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29民初1270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平陆县曹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
被告:运城市聚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府东街191号。
法定代表人:刘雨,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运城市聚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