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824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3月2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成都东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东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王冠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东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彬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