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3执8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经济开发区河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涂泽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晟,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绵竹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大南路粮油贸易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邱大鑫,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竹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0683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绵竹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53000.00元、违约金132800.00元,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后,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并在绵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的财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1.轮侯冻结了被执行人绵竹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1年10月12日,但未能实际控制有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绵竹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剑南镇苏兴街的房产(书证号:监证0007441),位于剑南镇苏兴街的房产(书证号:监证0009781),位于剑南镇苏兴街香樟苑的房产(书证号:监证0019165),位于绵竹市火车站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8607.9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2009)字第837号],位于绵竹市剑南镇玉妃路东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8320.0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2010)字第1553号],位于绵竹市剑南镇苏兴街A-1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1.4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2008)字第71号],位于绵竹市剑南镇苏兴街**后门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3.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2008)字第76号]。查明,上述不动产中能处置的均已被另案首先查封。
除上述已查明的财产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财产冻结期限届满前,债务还未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军
审 判 员 沈 黎
审 判 员 王 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 丹
书 记 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