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奥尔铂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2执200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市经济开发区河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涂泽洪,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定县居民。
本院在执行四川***电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川V9××**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V9××**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