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2执200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市经济开发区河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涂泽洪,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9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定县居民。
四川***电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922民初2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35000元及违约金3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予以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于2021年8月28日、2021年9月27日、2021年11月1日、2021年12月10日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登记等信息,于2021年8月3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3、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975元,扣除执行费478元后,余款已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V9××**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注册于2009年),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未果,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于2021年11月30日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司法惩戒。
5、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于2021年12月16日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杜晟,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扬
审判员 宋 欣
审判员 何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