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2民初2568号
原告:***,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元国(特别授权),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经济开发区河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2063503807。
法定代表人:涂泽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雪华(特别授权),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12月18日原告***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书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