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9执他3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奥尔铂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经济开发区河东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开发区滨江路899号2号2楼。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四川奥尔铂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射洪市法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2020年10月2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2021年3月24日,因四川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射洪市法院予以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川0922执恢147号。现射洪市法院以四川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遂宁市船山区,且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有22件其作为被执行人的在执案件为由,向本院申请将上述案件指定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提高执行质效,节约执行成本,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我院决定将本案指定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奥尔铂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射洪县人民法院(2019)川0922民初2214号民事调解书】,由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射洪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5日内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的移交事宜,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