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3财保57号
申请人:安吉县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道康乐路89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54939399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灵峰街道浮玉南路61号(金融大厦)1幢1505、1506、1507、1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54202089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长乐社区居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58336447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吉县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4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345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345万元为限。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吉县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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