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华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丹江口市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与湖北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81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一路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3714436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北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环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58824809X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湖北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鄂038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湖北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鄂0381民初2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江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