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民初3029号
原告:桐柏县元妮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任经理。
住所地:桐柏县。
被告:河南安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所地: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柏县元妮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安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桐柏县元妮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桐柏县元妮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