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26民初79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告:古丈县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常德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古丈县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计20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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