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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古丈县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26民初79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告:古丈县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常德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古丈县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计20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