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7111号之二
原告:淮安朝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文化宫运河明珠文化宫C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20J38W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常熟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白茆***宜路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5B4HK8F。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淮安朝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淮安朝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朝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朝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1262.5元,保全费1076元,合计2338.5元,由原告淮安朝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葛 村
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