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71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文化宫运河明珠文化宫C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20J38W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常熟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白茆***宜路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5B4HK8F。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2022)苏0812民初71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常熟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125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常熟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2022)苏0812民初71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常熟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1258元的冻结措施,或者对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葛 村
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