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民初1290号之二
原告:***大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皋市城北街道跃龙西路6号,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4MA1TDN5K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章基路118号4幢1号房,统一信用代码:91321322MA1UWYH79U。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130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25元,由原告***大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 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