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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民初1290号之二 原告:***大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皋市城北街道跃龙西路6号,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4MA1TDN5K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章基路118号4幢1号房,统一信用代码:91321322MA1UWYH79U。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130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25元,由原告***大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 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