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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周市唯乐优建材经营部、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2745号 原告:昆山市周市唯乐优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周市镇亿立商贸物流城配套区A3幢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1WQGG132。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八一路H-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UWYH79U。 法定代表人:**由。 原告昆山市周市唯乐优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后原告昆山市周市唯乐优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周市唯乐优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周市唯乐优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昆山市周市唯乐优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