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91执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天鹅荡路28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6452994X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25号(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140083442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的(2020)浙0591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991239.14元(含诉讼费13577元)。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2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并于2022年3月15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仅零星存款,本院已对部分账户进行冻结,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7.已调查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8.执行阶段:已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寻找,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 9.本案执行费12312.39元,尚未收取。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苏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受偿0元,)尚有债权991239.14元未受偿,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震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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