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都生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执347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6452994X4,住所地苏州市吴屮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都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21714960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都生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1民初8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合计300000元,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向本院执行局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020年9月23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查询被执行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9月24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11月25日,本院启动第二轮“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11月24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故拘留决定未能实际实施。本院在丹阳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1民初82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俊 审 判 员  **彤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