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3726号之二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宏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其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天鹅荡路288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宏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所有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宏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其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宏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60.5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人民币10830.5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宏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