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421执2618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嘉兴市晋泉管桩有限公司**天凝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21349.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履行,支付了执行款721349.2元、支付诉讼费9173元、支付执行费9613元,案件执行完毕。
至此,本院(2019)浙0421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嘉兴市晋泉管桩有限公司**天凝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