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回、***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民终1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回,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湖海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堤办事处乌林大道6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回因与被上诉人***、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湖海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22)鄂108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回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其在收到法院的《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之后,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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