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2012号
原告:武汉市***达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052012193T,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北路87号3**3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豪律师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10765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达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梅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