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执9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
委托代理人:高姗。
被执行人:***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翟慕政。
本院立案执行的***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4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58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1.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2019年8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546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837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予以查封(轮候)。经在其注册地调查了解,该公司目前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江涛
执行员  代发振
执行员  白凌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