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1552号
原告:西咸新区鼎安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东5-400049。
法定代表人:史泓。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光辉、仲海茹,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双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大芳。
第三人: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马厂子25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咸新区鼎安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双鱼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咸新区鼎安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咸新区鼎安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咸新区鼎安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西咸新区鼎安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凌小鸿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常紫星
书 记 员 李 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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