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执5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支行,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李红刚。
委托代理人:王璐璐。
被执行人:***,住西安市***。
被执行人:朱焕娥,住西安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勋,住西安市***。
被执行人: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翟慕政。
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支行与***、朱焕娥、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270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朱焕娥、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支行给给付借款本金206961.81元及利息7042.17元,自2021年10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311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本案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朱焕娥、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支行借款本金196113.26元,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二、上述款项,被执行人***、朱焕娥、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起至2030年11月止,每月9号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2340.62元,执行费3110元已缴纳;三、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四、双方再无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14执5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江涛
执行员 代发振
执行员 白凌河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马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