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某某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异93号
申请执行人:***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民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俊涛,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婉红,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翟慕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西安展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俊涛,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婉红,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合公司)与被执行人***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展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达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展达公司称,贵院在执行悦合公司与腾飞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即(2019)陕0113民初12980号案件中,悦合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与展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上述案涉债权转让给展达公司。现展达公司申请变更其为(2019)陕0113民初12980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悦合公司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称,其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自愿无偿转让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298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有效债权给展达公司,现该债权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其公司明确知晓并自愿承担该债权转让后即丧失申请执行人地位的法律风险,该债权所产生的全部权利均由展达公司享有并行使。
本院经审查查明,悦合公司与腾飞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腾飞公司未履行本院(2019)陕0113民初129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悦合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另查明,2021年5月28日,悦合公司与展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悦合公司对其享有的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29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展达公司。
还查明,2021年10月21日,悦合公司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载明:根据悦合公司与展达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悦合公司将享有的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29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对腾飞公司的全部债权及全部权利,转让给展达公司。债权人的全部权利均由展达公司享有及行使。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展达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悦合公司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后,与展达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将本案执行依据中确认的债权转让给展达公司,并向本院递交债权转让确认函,书面认可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对腾飞公司的全部债权及全部权利转让给展达公司。
综上,展达公司提出的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西安展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 玲
审判员 吴 江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丹